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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違法的表現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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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試用期不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實際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往往會約定試用期,作為雙方相互考察的過渡期限。合理合法約定試用期,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事業單位試用期的4大認知誤區

    從一些單位的用工現狀來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存在一些誤解,從而做出不當行為。



    違法表現一:在三個月以下勞動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違法原因:違反試用期適用情形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員工試用期。試用期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違法表現二: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違法原因:違反試用期適用情形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違法表現三:先簽訂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待合同期滿后再簽訂一份相對長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

    違法原因:違反員工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勞動者和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者工種的勞動者的規定。

    處理依據:原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9月5日發布 勞辦發[1994]289號)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違法表現四:某員工從公司離職后,過一段時間回到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

    違法原因:違反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勞動者和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和工作的勞動者以及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內員工辭職不需要承擔培訓費

    處理依據:1.原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9月5日發布 勞辦發[1994]289號)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違法表現五: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

    違法原因:脫離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是不成立的。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員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違法表現六:延長試用期

    違法原因:違反有關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違法表現七:隨意約定試用期限

    違法原因:試用期限是和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不能脫離勞動合同期限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法表現七:降低工資標準

    違法原因:違反有關試用期工資標準的規定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被刁難了該怎么辦

    違法表現八:不繳納社會保險

    違法原因:違反有關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繳納保險的規定

    處理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員工如何繳納社保費

    違法表現九: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

    違法原因:違反法定程序和事由

    處理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違法表現十:不簽訂勞動合同

    違法原因: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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