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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調整晉城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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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印發通知,對全市統籌企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作出調整,調整范圍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級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80元。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按照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低于2000元的調整為2000元,生活護理費標準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同時也作出調整。

      據了解,這是自2005年以來我市第10次提高工傷保險待遇,也是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

      【相關知識】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與支付

      經辦機構對下列人員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

      (一)經認定的工傷(亡)職工;

      (二)視同工傷(亡)職工;

      (三)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進行享受待遇資格審核時,經辦機構受理申請人填寫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它證明材料等。

      經辦機構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工傷認定結論;

      (二)該職工在發生工傷時,單位參保、繳費情況;

      (三)參保單位是否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鑒定)后的規定時間內申請了工傷認定;

      (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有關證明資料(確定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的年齡以戶口簿為準)。

      工傷職工在門、急診及外埠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墊付,待接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后,到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審核手續。各縣(市、區)工傷職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需經市經辦機構核批,辦理核批手續。

      經辦機構受理申請人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及病歷復印件;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

      (四)經同意的《工傷職工住院申請表》、《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審核:

      各項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是否在定點服務協議醫療機構救治等。審核通過后,經辦機構及時記錄有關信息,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凡不符合規定發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市經辦機構受理申請人安裝、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申請,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經同意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

      經辦機構受理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申請,并審核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傷殘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證明。

      審核通過后,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數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

       職工因工死亡,經辦機構受理工亡待遇申請,并審核以下資料:

      (一)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二)工傷認定結論;

      (三)工亡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證明。

      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計算每一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數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審核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及時記錄有關信息。

      當根據有關規定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的相關待遇進行統一調整時,經辦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核對相關信息,及時調整待遇,建立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待遇調整臺帳。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被收監執行、死亡的,供養親屬喪失或暫時喪失供養條件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報告并提供相應證明,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相關信息,停止其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發生變化或服刑完畢的,應重新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并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服刑完畢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原勞動能力鑒定變更時間、原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服刑完畢的,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備注欄寫明收監日期、服刑完畢日期。

      經辦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提供的材料,核對相關信息,調整或恢復其工傷保險待遇。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對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市經辦機構應予以重核。確有調整的,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撥付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報《職工工傷(亡)待遇審核表》,《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審核表》,經辦機構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后必須經市經辦機構審核后方可支付相關待遇。

      經辦機構財務科應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信息及開具的費用結算單,經負責人簽字后,按規定標準將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給傷殘職工所在單位,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其親屬。隨著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將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次月開始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開始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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