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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經營許可證號碼:
      負責人:  
      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身份證號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條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
      
      第四條 代理地域范圍
      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 代理業務范圍
      (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于:
      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
      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
      4、接受客戶咨詢;
      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
      (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
      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
      2、核保、核賠;
      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
      
      第八條 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    日,遇節假日順延。
      (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
      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
      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
      (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
      (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
      (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
      
      第十條 甲方的義務:
      (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
      (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
      (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
      (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
      (一)在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
      (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
      (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托事項。
      
      第十二條 乙方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
      (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四)協助甲方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
      (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秘密;
      (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
      (十)保險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
      
      第十三條 保證
      乙方請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五條 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
      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
      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
      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
      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秘密;
      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
      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
      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
      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     %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應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  %的違約金。
      (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旗、區)。  
      附件:
      
       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
      
      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     (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        號《保險個人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本保證人自愿為《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本保證人是         ,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證人與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說明:
      (一)保證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個人收入和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
      (二)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須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復印件(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和開戶銀行證明。
       合同續簽協議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原合同條款續簽合同。新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法人的: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保證人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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