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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業主公約

    添加時間:2017-11-28 15: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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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_________(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總建筑面積: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五條 共有部分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六條 專有部分所有權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相鄰業主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物業用途
      1、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
      2、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具體如下:
      (1)空調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
      (2)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
      (3)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3、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九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經營
      按照以下條款進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該幢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3、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4、_________。
      第十條 裝飾裝修
      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2、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3、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4、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5、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共用設施的使用管理
      1、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2、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3、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4、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共秩序維護
      1、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
      2、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3、不在公共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
      4、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動物的飼養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 機動車管理
      1、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
      2、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
      4、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
      5、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6、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以下第_________種。
      (1)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
      (2)輪換分配;
      (3)以抽簽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條 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須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2、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1、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并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2、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4、其他條款_________。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工作經費
      1、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服務費中,并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籌集和管理。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按照業主大會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對使用情況定期公告和接受業主質詢。
      第十九條 保險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其費用進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 物業的轉讓
      1、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一條 條違約責任
      1、因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物業交付他人使用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3、違反本公約的,由業主委員會督促改正,也可由相關當事人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定義
      1、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2、本公約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房屋等。
      3、本公約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單幢房屋內,由業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供配電設施設備、消防及安全監控設施設備、公益性文體康樂設施、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和有關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條 公約通過
      本公約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公約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約的決定均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本公約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本公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五條 公約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公約,按規定報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保存3份,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各1份。
      
      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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