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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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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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