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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林綠化施工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承包人資質等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項目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1.5 資金來源:
    第2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 承包范圍:

    2.2 工程總面積:
    二、合同文件及圖紙
    第3條 本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1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2) 本合同條款
    (3) 中標通知書
    (4) 投標書及其附件
    (5)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 圖紙
    (7) 工程量清單
    (8)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4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4.1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4.2 適用標準、規范名稱:《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db11/t212—XX)、《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標準》(db11/t213—XX)、

    4.3 雙方另有約定列入補充條款。
    4.4雙方對合同內容的約定與上述法律、標準、規范規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標準及規范規定為準。
    第5條 圖紙
    5.1 發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
    5.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讓給第三人。
    5.3 發包人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 監理
    6.1 監理單位名稱:
    6.2 監理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除本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7條 雙方派駐工地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2 承包人派駐工地代表姓名:
    職權:
    7.3 任何一方駐工地代表發生變更時,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對方,并明確指出交接時間、權限。
    第8條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
    (1) 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的具體要求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等管網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 負責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的時間和要求: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 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第9條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和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3) 向發包人提供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4)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承擔費用負責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的工程保護工作;對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及費用承擔:
    (7) 保障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且:

    (8)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10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日
    第11條 進度計劃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1.2發包人對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須按照經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監督和檢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的,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12條 延期開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延期開工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并順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順延。
    第13條 暫停施工如發生:
    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順延。
    第14條 工期延誤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因工程量變化或重大設計變更影響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災害;
    (7) 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8) 其他可調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后3日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監理方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承包人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第15條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雙方協議如下:

    (1) 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時間:
    (2) 承包人應采取的趕工措施:
    (3) 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
    (4) 因趕工而增加的經濟支出和費用承擔:
    五、質量與檢驗
    第16條 工程質量
    16.1工程質量標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由 質量監督站鑒定,所需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7條 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的部位:

    17.2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檢,并于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監理方檢驗。驗收合格,發包人、監理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若在48小時內發包人、監理方不進行驗收也未提出書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人、監理方應承認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能影響工期。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條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19條 事故處理
    19.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處理。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20條 合同價款
    20.1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20.2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小寫): 元
    第21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
    21.1 本合同價款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 方式確定。
    21.2合同價款發生設計變更或洽商的情況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
    第22條 工程量的確認
    22.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2.2 發包人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發包人逾期未核實工程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將視為被確認并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核實工程量未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的,確認結果無效。
    22.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確認。
    第23條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 %為預付款。
    23.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間
    (工程進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總造價
    百分比 金額
    人民幣(元)




    23.3 發包人應在確認工程量結果后 日內按前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驗收通過并辦理完畢相應結算手續后 日內,發包人累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應達到工程結算總價的 %,結算總價的 %作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滿,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責任的前提下,發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設備供應
    第24條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
    24.1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24.2 雙方約定的苗木材料設備交驗的標準:
    24.3發包人供應的苗木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24.4 發包人供應苗木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第25條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
    25.1 承包人采購苗木材料設備的約定:
    25.2 苗木采購應出具苗木產品產地證明。
    25.3 雙方約定的檢疫證明及方式:
    九、工程變更
    第26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發包人對原設計變更,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進行變更。如果承包人對原設計提出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監理方批準后方可實施,并簽署書面變更協議。
    第27條 其他變更
    施工中如發生除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變更時,采用協議形式雙方加以確認。
    第28條 確定變更價款
    28.1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或簽署變更協議后5日內提出變更工程量及價款報告資料。
    28.2 發包人在收到變更資料報告5日內予以確認,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視為變更報告已批準。
    十、竣工驗收與結算
    第29條 竣工驗收
    29.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內組織驗收。發包人如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0日內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9.2 竣工日期為本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的日期。保修期正式開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并明確雙方責任。
    第30條 竣工結算
    30.1 雙方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后,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圖。
    30.3 發包人自簽收結算資料報告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款后5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十一、質量保修
    第31條 質量保修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31.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31.2質量保修期: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綠化種植工程:
    (3) 噴泉、噴灌工程:
    (4) 其他附屬工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32條 質量保修責任
    32.1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人保修。
    32.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2.3 綠化種植工程在保修期內應達到2級養護標準。
    32.4 保修期內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第33條 保修費用
    33.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33.2 雙方約定的養護期間水、電費用的承擔:

    第34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保修事項:

    十二、違約與爭議
    第35條 違約責任
    3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5.4 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

    35.5 其他:

    第36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條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

    37.2 分包工程價款及結算方法:
    第38條 不可抗力
    38.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范圍的約定:
    38.2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39條 擔保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的擔保事項如下: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3) 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40條 合同解除
    40.1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30日,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41條 合同生效及終止
    41.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雙方完成了相互約定的工作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42條 合同份數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數 份,由雙方分別收持。
    第43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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