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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勞動關系協商解除及勞動關系法定解除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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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勞動關系協商解除
    勞動關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二、什么是勞動關系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⑴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該情形也分兩種,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⑶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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