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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對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簽規定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1-23 1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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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聘請員工時是需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若是不簽勞動合同將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若是還想繼續聘用該員工是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國家對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簽規定有哪些呢?

    一、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時間,即為該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系的,應當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工作是否認為原來的勞動合同持續有效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49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三、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及勞動者都沒有意識到,這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若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未意識到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二倍工資。

    上述是我國對于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其實國家對于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簽規定的內容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一樣的。總的來說用人單位都違法了,當發生這樣的事情后,職工可以依據這些規定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若是單位不支付,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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