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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添加時間:2018-06-15 1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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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這個詞在大家的生活中出現得越來越多了,大家都知道在工作時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可以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是怎么樣呢?單方面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

    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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