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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期滿后三個月,勞動者拒絕補簽,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添加時間:2018-08-21 09:52:48
    瀏覽次數: 0
    案情:

    甲公司與姜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三個月,人事部門發現未及時與姜某續簽勞動合同。其后,與姜某協商續簽勞動合同,姜某以等公司確定搬遷地址后再做決定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請問:與姜某的勞動關系是否能繼續維持?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據此,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超過一個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而勞動者又拒絕簽訂的,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三個月未與姜某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姜某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姜某補訂勞動合同;如果姜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姜某終止勞動合同,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姜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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