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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工作8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9-06-04 14:01:04
    瀏覽次數: 0

    網友的困惑:

    我已在公司工作8年。第一次與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6.1.12006.12.31;第二次是:2007.1.12009.12.31(此合同在2008.12.31被公司中止,未補償,只是口頭說計算工齡);第三次是:2009.1.12013.12.30。 眼看年底也不遠了,要迎來第四次簽勞動合同了,請問公司應該和我簽幾年的合同呢? 

    專家答復:

    勞動合同續約的年數,由雙方自由協商,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合法。《勞動合同法》上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幾年沒有作出限制,僅僅對哪些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規定。所以,在此我只能告訴你這次續約是否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上述情形中,用得比較普遍的是第(一)項和第(三)項。從你所述的自身情況來看,你工作到2013年底工作年限為8年,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訂立過1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你尚不滿足這些情形,單位這次可以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些公司和個人存在誤解,認為工作已滿8年,續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只能簽2年。其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結束日期可以員工超過工作滿10年的日期,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大家可以注意下,當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三項情形時,還需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源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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