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區別。
第一,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根本區別在于,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而勞務中介機構主要是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保護。勞務中介機構只承擔民法上的法律責任,不會被要求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
第二,實務中對勞務派遣和勞務中介機構進行認定時,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就可以確定雙方關系的性質。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與任何一方簽訂有書面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工資由勞務中介機構發放而勞動者對此未提出異議,同時查明勞務中介機構與用工單位確實存在勞務派遣口頭協議或書面協議,而且勞務中介機構亦是有開展勞務派遣業務資格的,可確認為勞務派遣,認定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形成勞動關系。
2、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的區別。
第一,業務外包,是用人單位為了獲得比單純利用內部資源更多的競爭優勢,將其非核心業務交由合作單位完成。業務外包實際上屬于一種管理策略,是某一用人單位(稱為發包方)通過與外部其他用人單位(稱承包方)簽訂協議,將一些傳統上由公司內部人員負責的業務或機能外包給專業、高效的服務提供商的經營形式。業務外包有公關外包、人力資源管理外包等多種方式;
第二,在業務外包中,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勞動法律關系;業務外包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而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規定。發包方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承包方也不是勞動者,這是其與勞動派遣的根本性區別所在。承包方使用的勞動者和發包方也沒有勞動關系存在。
3、勞務派遣與借調。
勞務派遣與借調也十分相似,兩者相同之處都體現在向第三方輸出勞動者,并由第三方為勞動者安排工作,并且被輸出勞動者均與輸出方存在勞動關系,與接受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兩者之間也有明顯的區別,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勞務派遣專門從事輸出勞動者的業務,并以此為贏利的模式;而借調只是用人單位之間相互調劑勞動者余缺或進行技術交流的手段,并非贏利模式。在借調關系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與借調單位的勞動關系保留。借調工作期滿,仍回借調單位工作。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問題、工資待遇問題協商確定。在實踐中,借調單位之間一般存在關聯關系或合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