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但法律對同工同酬的認定,如何在實際工作崗位中適用呢?由于勞務派遣的工作崗位必須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故而,雖然法律已經規定同工同酬,在司法實務中,認定崗位員工的工資不能簡單的將工作金額量化。
一、明確了同工同酬的具體方式。新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必須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二、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約定勞動報酬提出了具體要求。新法規定說到: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1、所謂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崗位”“提供等量勞動”“取得同等業績”的三同勞動者應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2、相同的勞動報酬指的是: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與相同的報酬標準。
3、勞動報酬和企業福利是兩個概念。勞動報酬是主要指以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不包括保險與其他的物質上的福利。
4、本次勞動合同法條款針對“同工同酬”修訂的內容,不涉及到福利問題。
5、真正意義上的同工同酬是很難的。為什么有此一說,我認為實現“三同”畢竟是非常難的,即“相同崗位、提供等量勞動、取得同等業
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