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畢業季來臨,許多公司迎來大批實習生,關于實習生的勞動關系界定問題,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不同的實習目的,司法機關對實習生的關系界定不同,本文闡述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一、勤工助學
01關系界定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勤工助學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參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針對勤工助學者,不視為就業,一般不建立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教學實習
01關系界定
教學實習是高校大學生學習知識和實踐教學的一項重要內容。無論實習單位是由學校安排,還是學生自己聯系,實習目的不是獲取報酬而在于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一般不成立勞動關系。
三、待就業實習生
01關系界定
以就業為目的的實習,在校學生已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有明確的求職就業愿望,實習期內接受單位的勞動管理,單位也會支付相應的報酬。在該情形下,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即便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也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由此可見,勤工助學生與教學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待就業實習生與企業的關系一般界定為勞動關系,按勞動關系爭議處理辦法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