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面臨用工方面的難題,想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只有選擇合適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就是現在比較常用的,很多企業會采用這樣的方式,當然也有一些派遣工會遇到被企業退回的情況,那么勞務派遣職工被隨意退回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動者的情形。
即用工單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方可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是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第41條規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用工單位違反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