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在和勞務公司簽訂兩年勞動合同以后,這個時間期限內他要被派遣到用人單位去工作,工作任務就由工作單位來安排。
剛干了兩個多月的時間,這家用人單位就用公司破產,不能正常營業,開不下去的理由,不再繼續用這個勞務派遣人員。這時被派遣的人只能去找勞務公司,勞務公司也跟這人把勞動合同解除了。
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一定要向像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收違約金,將他們的行為想管理勞動人們合法權益的地方反應。
這樣的情況帶來的結果會是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律退回勞務人員,不按照法律規定時間就和勞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
只有在用人單位真的破產,營業執照出現問題,只能宣布解散或者開業的時間太長經營不下去的這種情況。或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期限足夠了。出現這兩種情況才可以正常退回勞務人員。以破產為理由的這家單位,把勞務人員返回,沒有可以證明破產是真實存在的,沒有可以證明的證據,用人單位把他退回可以因為證據不足,可以被相關管理單位認為是違法的。可以對其追究。
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派遣到他們公司的人不想用的時候就可以隨便退回,但是為了保護勞動人員的自身權益,相關法律就規定了這些相關條例,避免這些不公平的事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