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依據的是勞動法律法規的權益標準,對勞動爭議作出是非判斷。勞動權益標準,主要是《勞動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原勞動部發布的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和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等。
(一)開除、除名、辭退開除是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最高行政處分,其他五種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用察看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另一類行政處分:降級,如涉及降低工資而引發爭議,可以受理。除名、辭退是一種處理而不是處分,除名針對的是企業職工的曠工行為的;辭退是對違紀職工作出的處理。這兩類處理,都規定了對違紀職工的教育程序。
(二)工資爭議主要是指拖欠工資爭議和克扣工資爭議。
(三)培訓爭議主要是指企業職工在職期間因培訓發生的爭議,比較多的涉及培訓費賠償問題。
(四)保險爭議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爭議。
(五)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這類爭議分為:簽訂勞動合同爭議、變更勞動合同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終止勞動合同爭議。在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形成的勞動爭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事實勞動關系亦有可能構成開除、除名、辭退和工資、解雇爭議,處理這類爭議,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基本形式是:依法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自行和解。向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雙方調解不成,即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經仲裁機構作出處理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二)勞動爭議處理的管轄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級別和屬地雙重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凡市屬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直接處理。區屬企業的勞動爭議,由區仲裁機構處理,但對區屬外的投資企業發`生的爭議,由市勞動保障局仲裁處受理立案。縣(區)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各縣(區)仲裁機構直接處理。
(三)勞動爭議處理的時效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超過規定的時效,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但是經仲裁委員會認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應當受理。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一審判決的,應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不予受理通知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經仲裁機構審核,如因主體不符,不屬于受理范圍,以及超過了仲裁申訴時效,仲裁機構即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如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