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要求用工單位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本單位的勞動者要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是用工單位必須要做到的。在勞務派遣過程中的同工同酬,指的是派遣員工如果做到了和正式員工的“相同崗位”“提供等量勞動”“取得同等業績”的三同,應當享受與正式員工同樣的報酬標準。應享受相同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保險和福利等待遇。
2.用工單位若要給派遣員工制定試用期,需要與勞務派遣方與派遣員工達成協議,并寫在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不可私自制定勞務派遣的試用期。
3.用工單位若要開除派遣員工并終止勞務派遣合同,只有在派遣員工無法完成工作或者造成嚴重的違規違紀的情況下,用工單位才可以將派遣員工開除解除勞動派遣合同,更多詳細情況可點擊鏈接。
4.用工單位不可將派遣員工進行再派遣。
5.勞務派遣只是補充而不能取代正式工作崗位,因此派遣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具備三性之一: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