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障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對于一些企業來說,合理改變就業模式,采用靈活的就業平臺,是解決社保稅成本壓力的理想途徑。
企業如何進一步減輕稅收負擔?
每個企業都在積極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徑,而稅務籌劃在日常運營中至關重要。
合理的稅收籌劃通常有兩個方面:
積極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對高新技術企業、雙軟技術先進服務企業或天津、江西、江蘇、上海、浙江等稅負較低的新設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可享受地方政府保留的一定比例的獎勵和支持。
運用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以及稅收籌劃在企業日常經營監督管理中的運用。
如何在合理節稅的同時避免稅收風險是一個大問題。
今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也強調了靈活就業。
作為稅制改革的核心,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觸及個人勞動收入的亮點,而是從工資、勞動收入和報酬中保留了你勞動收入的亮點。
勞動收入的多樣化仍然保持原有的類別。在此基礎上,勞動收入仍然保留。仍然允許向個人支付勞動收入。
對于個人來說,它可以來自各種勞動經濟來源。對于企業來說,不允許與工人形成正常的勞動關系,也不允許減少社會保障金,這樣可以降低企業成本。
靈活就業的特點
更加注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技能等各個方面準確匹配工人和雇主的需求。
現在,供求條件越來越微妙,企業的就業需求越來越準確,同時成本越來越高,求職者對工作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靈活就業的特點是充分滿足雙方的需求。
企業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技能型人才;工人可以得到不同的工作環境和自由時間安排。
主要關注勞動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與傳統勞務派遣、全風險外包、兼職等非標準勞動關系完全不同。它是一個非勞動關系的概念。
雖然它屬于非標準勞動關系,但它仍然會對靈活就業給予相應的保護。只有確保靈活就業勞動關系中的“意外”和“報酬”,才能獲得靈活就業的基本條件。
靈活就業的錯誤觀念
(1)靈活就業不等于靈活支付
企業和公司找人按小時支付勞務費,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或按日支付勞務費。這是一種靈活的就業和支付方式,但它不能實現靈活就業的價值,而嚴格意義上的靈活就業并不屬于靈活就業。
(2)靈活就業不等于彈性用工
彈性工作時間,如三天工作制、四天工作制、前一天休息兩天、獨立工作8小時等,都是企業內部的考勤方式,本質上是標準勞動關系。
(3)靈活就業不等于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人力資源企業與企業合作的一種形式。它的形式與新產品就業沒有對應關系,不屬于靈活就業范疇。
近年來,資本寒冬屢屢被大家提及。
最大的因素是企業運營成本的上升。變動最大的成本是人為因素。
如何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節約資金,已成為企業經營者和人力資源管理者面臨的最大難題。
靈活就業確實是降低企業成本、增加就業機會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