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勞務派遣單位經營派遣業務,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的勞務工,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工,適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工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務工替代工作的崗位。
勞務工派遣聲明
《規定》明確,使用派遣勞務工的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比例超過用工總量10%的,必須制定調整用工方案,確保在過渡期結束時降至規定比例。同時將調整用工方案報受管轄的人社部門備案。過渡期結束后超規定比例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到1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此外,勞務派遣公司招用被派遣勞務者,可以派遣其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臨時性崗位工作,但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工,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