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要詳細,崗位工種的延伸范圍較大或較廣,表明雙方所從事的崗位工種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較大變化。求職者可以要求雇主適當改進工作類型。試用期。
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應詳細
崗位工種擴展較大或較廣,表明雙方所從事的崗位工種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較大變化。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
進行適當的工種細化,如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福利等,當事人可以提出勞動合同規定的要求
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有下列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6、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上述必要條款外,雙方可通過協商
商定其他內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求職者應認真學習和了解勞動法律法規的一些知識,如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等,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等條款,使求職者能夠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用人單位今后違反合同,求職者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掌握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應承擔的責任,有利于畢業生的主動性。例如,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超出期限的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只規定了試用期,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雙方要求明確期限,雇主應與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雙方未能就勞動合同的期限達成一致,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對應的相關規定確定
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在求職者上崗和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通過試用期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報告,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就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除非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辭退、除名、辭退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掌握相關細節
,大學畢業生應認真閱讀崗位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規章制度,無論這些用人單位的文件是否附在勞動合同中。因為這些文件涉及畢業生和求職者的各種權益,求職者遵守這些規定是一項法律義務。此外,當這些文件附于勞動合同時,它們與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
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使用大寫漢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畢業生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提前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當要求畢業生簽名時,他們必須仔細閱讀課文。如果發現條款不明確,概念模糊,應要求業主及時解釋和修改。此外,在簽訂協議時,我們必須在協議的備注欄中或在一張紙上分別寫下單位承諾的待遇,但雙方必須簽字蓋章以確保自身利益
簽訂的合同中必須說明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勞動關系協議有效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資關系消失,不再合法存在。如果雇主和雇員雙方同意,他們可以決定續簽或重新簽訂新合同,以繼續或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許多雇主除了法律規定和保護外,還制定了軟性規定,工人應特別注意這些內容,否則,他們將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或遭受利益損失。
為了安全起見,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咨詢勞動事務咨詢公司或相關律師事務所,以提高勞動合同的保險系數
薈牛網告訴你盡管就業形勢嚴峻,畢業生也不能放松警惕,忽視或放松他們對彼此的調查和了解,因為他們渴望找到工作。為安全起見,最好在簽訂合同前到用人單位進行現場考察,詳細了解用人單位的經營情況、擬安排的崗位、工作條件、用工制度、工資、住房、養老保險等待遇。
不要粗心大意。如果你想在雇主工作后繼續工作,就要避免不得不支付違約金的尷尬。同時,還要防止中介欺詐、網上求職陷阱、試用期內的白工以及其他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畢業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因簽訂勞動合同而陷入不良雇主預設的陷阱。勞動合同陷阱將在下文中提及,在此不再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