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求職者找工作會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有的人還為了找工作還付過介紹費。那么,勞務派遣公司可以向勞動者收取介紹費嗎?本期文章就這個問題來給大家解答疑解惑。
例1:小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至D公司工作,由于小里的收入高出了本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所以勞務派遣公司向小里收取了一些介紹費。
請問: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分析:不可以。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都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例2: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了二年期的勞動合同,將其從A地區派遣至B地區工作。B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A地區,勞務派遣公司按照A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
請問:勞務派遣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分析:不可以。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例3:E公司由于經營不善,將被派遣勞動者小唐退回了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暫未給小唐安排任何工作,只是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向其支付工資,小唐覺得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太低了,于是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了異議。
請問:勞務派遣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分析:可以。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案例】小韋到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小韋被派遣到某單位工作,并對小韋的工作崗位、工作期限和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按約定小韋的工資每月2000元,可實際小韋從派遣公司實際領到的只有1900元。公司解釋說,扣下的100元是中介費和管理費。請問,勞務派遣公司能否向被派遣的員工收取中介費和管理費?
【律師解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span>
可見,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并非中介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有為被派遣的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購買勞動保險的法定義務。
按《勞動合同法》第6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因此,勞務派遣公司向勞動者收取中介費和管理費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