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被績效考評為末等,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五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18號)
2.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屬于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訴唐茂林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
3.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患特殊疾病勞動者醫療期滿時終止——梁介樹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應認為存在勞動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訴單晶晶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5.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候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期
6.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單位的變動,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包利英訴上海申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2期
7.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張傳杰訴上海敬豪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5期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自行協商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義務——李建平訴蘇州市東方客運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9.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客戶名單、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來認定——任民、任建棠訴劉倩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3輯(總第4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10.建筑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不能據此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鄧正波訴紹興縣廣友勞務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4輯(總第6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1.一級智力殘疾人的代理人對其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不予認可的,其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應屬無效,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至合同期限終止——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12.企業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提起訴訟的,應按勞動關系處理——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關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
1.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的過失不屬于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40號)
2.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無法針對相關的實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可以針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14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69號)
3.勞動者非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非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9期
4.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自發病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期
5.職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場所從事危險工作而受傷,即使存在一定違規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劉自榮訴米泉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八起典型案例
6.用人單位將其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成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案例來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7.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案例來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8.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案例來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