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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實用干貨:疫情期發生勞動糾紛,公司的處理策略(涉5個方面)

    添加時間:2022-07-27 16: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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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2020年眾多企業的口號現在已經改成“活下去”了。要活下去,無所謂就是開源和節流。在市場未全面恢復正常的情況下,開源有些強人所難,想活下去就只能從節流方面動手了。而節流的最簡單方式就是裁員和降薪。那么如何合法合規的裁員降薪,如何合法合規的解決可能產生的糾紛,已經成為現階段勞資關系的重點。一、可利用的裁員降薪法規和政策。1.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span>1.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第一條“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第二條“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span>1.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31日《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辦發〔2020〕2號)規定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2、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1.5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二、勞動糾紛訴訟準備既然要觸及最敏感的勞資關系,那么就要準備最終的解決方式,訴訟。2.1勞動仲裁的訴訟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全程應該包括1、提交申請之日;2、勞動仲裁委收到勞動者申請之日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3、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送達被申請人。4、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6、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即按照法律規定自勞動者提交申請之日最長5+45+15=65天可以完成仲裁程序。2.2勞動訴訟的訴訟周期2.2.1一審階段: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是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采用兩種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審理期限是不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span>2.2.2二審階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span>2.2.3基于法律規定,訴訟階段理論上最長期限應為起訴期15天+180天+15天上訴期+90天=300天。如果將仲裁階段的理論最長時間合并計算,很巧合的是365天整整一年。2.3公司承擔的敗訴后果2.3.1如果執行裁員方案,則《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spa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spa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即,如果執行裁員方案,公司對每一位勞動者承擔的最大成本應為12個月工資。2.3.2如果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奔矗绻静脝T降薪行為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公司理論上對每一位員工承擔的最大賠償為24個月工資。三、社會保險依照《社會保險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span>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span>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span>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span>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span>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span>對于未按照員工實際薪酬繳納社保的公司,要注意員工向社保中心投訴繳納和補繳的情況。簡單來說,社保中心接到員工投訴,首先核查是否存在需要繳納和補繳的事實,如果存在員工投訴的情況,將會通知用人單位限期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接到通知后,可以與社保中心聯系確認事實是否存在。如存在,用人單位仍未按照限定期限予以改正,社保中心將會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強制執行通知》。在《行政強制執行通知》限期內,用人單位仍未履行義務,則社保中心將可以通過法院對用人單位采取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金額不僅包括補繳金額,還包括自未履行義務之日起至今的遲納金。四、住房公積金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和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和補繳,與社保補繳程序類似。五、綜合分析5.1依照現階段各項政策進行分析,如果進行大規模的裁員,得到順利備案審批的可能較小,但從減少企業復工負擔出發,對公司企業降薪計劃應得到一定允許。因此,疫情期間,如果公司為“節流”,應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為前提,采取降薪方案。5.2如企業尚未復工,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考慮采取員工“待崗”或“輪值”的方式,依照待崗期間當地工資標準執行。以北京為例,依照2019年北京地區公布的月最低工資為2200元的70%為1540元。為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勞資糾紛,建議即便是進行待崗輪崗,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協議。為便于操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于2020年3月4日發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span>5.3即便最終不得已采取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考慮利用仲裁與訴訟程序,引入仲裁員或法官居中調解,在最大違約成本的基礎上適當降低金額,與勞動者達成調解協議。當然,對于之前未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用人單位,還要衡量一下這方面的補繳成本。愿通過綜合考量之后,用人單位可以盡可能的與員工協商溝通,能降薪共克時艱,就盡可能不要采取裁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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