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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操作規范

    添加時間:2022-07-28 1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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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 是指國家機關、 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事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具有保障性、 互助性、 強制性的住房儲金。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參照《運城市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一、賬戶設立

      柜臺辦理:新設立的單位依法登記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的, 由專管員持身份證原件、《運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開戶申請表》、《運城市住房公積金開戶匯繳清冊》并加蓋單位公章到公積金繳存地窗口辦理單位及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

      單位網廳辦理:新開辦企業通過山西省市場監管局新建的企業開辦平臺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 登錄 ”運城公積金網廳(單位版)” 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繳存。

      二、 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月繳存基數*個人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月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分)。

      三、 繳存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應以職工本人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準。 職工月平均工資, 按照職工本人上 一年度1至12月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職工工資總額指標解釋為準。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 一年度運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運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 一 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于每年7月份核定一 次, 提供《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比例審批表》、《運城市住房公積金基數核定( 匯繳清冊)》紙質版和電子版,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 繳存比例

      運城市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 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不得高于12%。 繳存單位可在5%-12%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五、匯繳

      單位應當按時逐月、 足額為本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任何單位不得無故跨月繳交, 不得按季度、 半年或整年冤交。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職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無人員變動的單位可直接辦理匯繳;有人員變動的單位提供《運城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紙質版和電子版并加蓋單位公章辦理匯繳。

      六、補繳

      單位發生以下情形的, 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1.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

      2.單位少繳、 逾期繳存、 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辦理補繳需提供補繳情況說明、 補繳證明材料、《運城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紙質版和電子版) 并加蓋單位公章。

      七、個人自愿繳存

      個人自愿繳存者申請開戶資料:

      1.  身份證;

      2.本轄區戶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證明;

      3.個人征信報告;

      4. 《運城市自愿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扣劃委托書》。

      八、 網上繳存

      繳存單位可通過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使用協議、開通數字證書(密鑰)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單位業務。 繳存單位可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包括: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封存、 啟封、 轉移、 繳存基數調整;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信息查詢、變更等業務。

      九、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 可申請低于設區城市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的資料:

      1.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2.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文件。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緩繳期間, 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 期滿后仍需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 應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經批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待經濟效益好轉后, 應按規定恢復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十、轉移

      1. 同城轉移:運城市所轄區域內之間的轉移。

      2. 異地轉移:運城市所轄區域與外省市之間的轉移。

      (1)職工與本市繳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 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外省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2)職工巳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且在外省市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并在公積金中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為封存狀態的, 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外省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公積金中心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不得辦理該業務。

      十一、注銷

      單位合并、 分立、 撤銷、 解散或者破產的, 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

      辦理單位繳存登記注銷需提供的資料:

      1. 《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加蓋公章;

      2.單位撤銷、 解散或破產的有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 信息變更

      1.  單位信息變更

      巳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 若單位名稱、 性質、 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動時, 自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信息變更應提供的資料:《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出具的相關文件或變更證明。

      2.個人信息變更

      巳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職工, 若名字、 身份證號碼與公積金中心登記不一致時, 需辦理變更手續。

      個人信息變更應提供的資料:《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三、年度結息、 對賬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公積金的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單位應于每年7月份到繳存地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窗口領取結息對賬單(電子版), 如對賬單上的單位名稱、 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碼、 繳存余額等繳存信息有異議的, 繳存單位應在拿到結息單30日內辦理核實更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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