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崗位可以進行勞務派遣?
【答】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因為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是勞動合同用工,而勞務派遣用工是我國的企業的補充用工形式,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所謂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而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問】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既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問題,也要注意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除了應當注意《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內容,如:勞動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還應當注意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同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此外,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問】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嗎?
【答】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根據勞動者是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及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繼續履行等情況來確定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若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相應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若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