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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常見分配情況

    添加時間:2022-07-28 16: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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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某種意義上看,“舉證責任”其實就是“敗訴風險”。在仲裁、訴訟中,誰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誰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敗訴、訴求被駁回、相關陳述及主張不被裁判機關采納……等等。

    為了使相關訴求得到支持,有必要了解勞動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常見分配情況。根據相關規定,主要分三種情形:

    一、一般情形: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二、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勞動者有以下主張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1.勞動關系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就勞動關系的建立舉證,如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及福利待遇領取、社會保險繳納、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或其他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證明.

    2.高于實發工資的工資標準

    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3.勞動報酬遭減少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

    4.追索兩年前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舉證。

    5.加班事實,或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的情況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存在加班事實或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證據舉證。

    6.業務提成(提成工資)

    勞動者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舉證,包括雙方對業務提成的約定、用人單位關于業務提成的制度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量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對業務款項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7.獎金、年終獎、年終雙薪(十三薪)

    勞動者主張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金額或計算方式等事實舉證。

    8.訴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9.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舉證。

    10.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事實、費用

    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應當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11.女職工存在“三期”的事實

    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益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延長產假天數的情形等事實舉證。

    1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相關事實、參加工作年限

    勞動者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的,應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以及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等事實舉證。

    13.因“未足額繳納社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本項僅適用于深圳地區)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要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已向用人單位提出補足但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仍不補足的事實舉證。

    (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先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1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才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14.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待遇損失的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醫療(含生育)、失業保險,主張工傷、醫療(含生育)、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及待遇損失等事實舉證。

    15.因用人單位未繳納養老保險導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舉證。

    16.裁判機關認定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案件經審理,裁判機關認定其他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三、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對以下事實或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下:

    1.有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或管理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者已初步舉證,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

    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工作,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反證。

    3.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及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舉證。

    4.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用人單位主張已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就簽訂事實舉證。

    5.勞動者已領取勞動報酬的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等報酬的情況舉證。

    6.兩年的勞動報酬支付情況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支付情況舉證。

    7.延期支付勞動報酬的原因

    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等報酬的原因舉證。

    8.減少勞動報酬的原因及依據

    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就減少工資等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9.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和理由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就解除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10.勞動者嚴重違紀的事實,規章制度有效的相關事實

    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度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11.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情況

    用人單位應就已支付勞動者實際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等事實舉證。

    12.社保繳交記錄

    用人單位主張已為勞動者辦理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舉證。

    13.已休年休假、已付年休假工資的情況

    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事實舉證。

    14.工資支付、社保繳費、入職登記、考勤記錄等

    用人單位應就其招用的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資料;勞動者的考勤記錄等舉證。

    15.裁判機關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案件經審理,裁判機關認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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