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請求撤銷不公平的工傷賠償協議--寧某與某家政公司勞動爭議案
本案的基本事實
2019年4月5日,寧某騎自行車到某家政公司的客戶家做家庭保潔工作,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與寧某簽訂了《賠償協議》,約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傷申請,寧某協助、配合,工傷處理結果出來后,寧某獲得相應賠償;寧某自愿同意支付某家政公司工傷待遇5492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寧某簽訂此協議后,某家政公司向寧某提交了工傷申請,寧某拿到了賠償款,無論如何,與某家政公司沒有關系,后果由寧某自己承擔。協議簽訂后,某家政公司支付給寧某5492元,并于當日申請了工傷認定。后來,寧某被確認為工傷,構成九級傷殘。由于某家政公司沒有實際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寧某認為《賠償協議》不公平,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仲裁裁決支持了寧某撤銷協議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決結果
法院認為,《賠償協議》是在工傷認定之前簽訂的,寧某不知道自己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公司在簽訂協議時也沒有告知寧某賠償的項目和金額,寧某處于需要公司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被動地位,《賠償協議》完全免除了公司支付寧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以賠償協議不公平為由,判決撤銷賠償協議,公司應向寧某支付法定賠償。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應當知道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和數額,而普通勞動者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往往對自己可能獲得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缺乏了解。同時,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需要配合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理賠,此時的勞動者顯然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本案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協議明顯免除了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大額賠償的義務,勞動者明顯處于弱勢地位,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一主張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