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又?之前我們寫過《鵝廠HRBP跳槽被罰60萬》,同一個原因是“競業限制”。
HRBP屢遭“競業限制”,一說明HRBP權重越來越高(掌握公司機密);二說明“競業限制”存在濫用的嫌疑(影響HR自由擇業)。
直接看案例,法律文書(2021)滬0106民初8658號,文書發布時間2022年1月。
1、案例概述
被告:上海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務:太陽能電池、光伏能源及應用設備研發、制造、生產以及銷售。
原告:HRBP田某,女,1981年出身,2013年3日入職,2019年4月離職,離職前一年工資總額為35.6萬元。
HRBP主要主張:
一自己是兼職HRBP,不是競業限制主體;
二在離職時,原公司沒有書面通知競業限制;
三競業限制違約金過高。
企業主要主張:
一HRBP掌握公司架構、績效考核等信息,屬合格主體;
二企業通過OA和郵件已告知;
三違約金是年平均工資2倍,合理。
2、主要事實
(1)勞動合同:職位為高級培訓經理兼HRBP,合同約定工資9500。
(2)HRBP工資
HRBP有兩筆工資,一是合同工資,一是代發工資,累計年收入35萬。
(3)競業限制約定
競業補償金是月工資20%;競業違約金是年工資總額的2倍。
(4)補償金發放
公司發了5個月補償金,每月9000多,累計6萬,后被HRBP退回。
(5)勞動仲裁
仲裁結果,HRBP需要支付20萬違約金,雙方不滿意,訴至法庭。
3、法院審理
(1)HRBP要不要遵守競業限制?
法院三點意見:
一雙方事先有約定;
二離職OA流程,競業限制顯示為“是”;
三企業實際發放了補充金。
(2)競業限制違約金高不高?
法院認為,約定合法,不存在畸高。
4、裁判結果
一是繼續履行競業限制,二賠款70萬。
5、總結
這個案子大概率會上訴到二審,不過,根據以往的案件,二審逆轉的極少,最多也就是酌情減少違約金金額,關鍵還要看HRBP手上有沒有其他證據材料。
就本案來說,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文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從法律來看,判定HRBP違約,無話可說。
但是,“競業限制”制度是否存在濫用?HRBP是不是競業限制適合主體?站在行業的角度,我們之前在《鵝廠HRBP跳槽被罰60萬》表達過一點擔憂。
大HRBP(HRD)如果經常跟高管開會,了解公司戰略、經營計劃、掌握全公司的人員架構與薪酬信息,屬于競業限制主體,沒問題。
而普通HRBP(子公司HRBP)通常只掌握一個事業部的人員薪酬和績效,這些信息,對內對外都是保密信息。但是,這些信息是否足以讓競爭對手“彎道超車”,是否足以威懾到公司的正常發展?公司是不是存在過度保護?
普通HR月工資大多幾千塊,少部分拿2-3萬,一旦競業限制“中招”,一年要賠大幾十萬,是不是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