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處室、各管理部:
??《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試行)》已經中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 ?????????????????????????????????????? 2022年7月14日印
附件:
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個人住房消費,切實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委托按月提取還商貸”)是指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徐州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且貸款本息尚未還清,委托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直接償還其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本息額的行為。委托按月提取還商貸的職工稱“提取還貸人”。
第四條 委托按月提取還商貸的申請條件
(一)提取還貸人夫妻雙方均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提取還貸人申辦該業務時的婚姻狀態為準)
(二)提取還貸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無凍結、無擔保、無公積金貸款情況。
(三)提取還貸人申請按月償還商業貸款時為正常還款、無逾期。
(四)提取還貸人商業個人住房貸款必須還款6個月以上,且提取還貸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數大于商業銀行貸款月應還本息12倍。
(五)提取還貸人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直連查詢商貸信息協議書》,并同意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信息與公積金中心的數據共享。
(六)中心集中封存戶或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的職工,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按月提取公積金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業務。
第五條 有多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夫妻雙方只能同時申請償還其中一筆。
第六條 委托按月提取還商貸的辦理程序
(一)提取還貸人攜帶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商業貸款合同等相關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則到公積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請委托按月提取公積金償還商業住房貸款,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二)公積金中心對提取還貸人提供的材料審核通過后,與提取還貸人簽訂委托償還商貸協議書,建立委托償還商貸關系。
(三)委托償還商貸協議書生效后,由次月開始,公積金中心按照提取還貸人上月實際還款金額(不包含部分還貸金額),每月從提取還貸人公積金賬戶中直接劃轉相應資金至職工個人還款銀行卡內。
提取還貸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小于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月還款額時,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業務終止,住房公積金系統自動停止劃轉,且不再補劃,由提取還貸人自行償還商貸。提取還貸人應保證個人還款銀行卡上有足夠的金額,防止出現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逾期,如因還款銀行卡賬戶余額不足造成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逾期等違約責任,由提取還貸人承擔。
(四)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終止后,待提取還貸人滿足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后,可再次申請辦理。
(五)提取還貸人在委托按月償還商貸期間,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委托按月提取公積金償還商貸的劃轉順序
提取還貸人在辦理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申請時,要明確申請人順序。第一申請人作為第一劃轉順序,每月優先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劃轉資金用于還貸;不足部分按委托償還商貸協議書確定的申請人順序依次進行劃轉。
第八條 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的變更
(一)提取還貸人在委托還貸期間出現婚姻狀況變動的,應及時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信息或終止提取償還商貸的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糾紛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二)簽訂委托償還商貸協議時,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簽訂后另一方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還貸人及其配偶可辦理委托按月提取還貸變更手續,在滿足委托按月償還商業貸款業務申辦條件下,增加委托人賬戶信息。
第九條 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的終止
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申請自委托償還商貸協議書簽訂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還商貸終止:
1.提取還貸人辦理終止委托手續的;
2.提取還貸人在委托還貸期間出現逾期的;
3.提取還貸人已還清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
4.提取還貸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注銷或凍結的;
5.提取還貸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小于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月還款額的;
6.提取還貸人不按委托償還商貸協議書履約的;
7.提取還貸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8.其它不可預見情形的。
第十條 存在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須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合并,再辦理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手續;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信息不完整的,應將賬戶信息完善。
第十一條 首次開辦銀行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因政策性原因須停辦委托按月提取償還商貸的,公積金中心將以通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試行。